5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就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令禁止进口已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对于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各环节的分工,规定了企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流程,并设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
在政府职能部门分工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申请流程。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在许可范围内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单”和“一单一关”管理。
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境内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在责任追究方面,意见稿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批准文件,停止其进出口活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申请。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活动中行政行为失当或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明令淘汰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而对于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